贈與稅

子女結婚 / 100萬元以下 不計入贈與總額

法規: 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 文件請備齊 才能享有優惠

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「婚嫁時」。

因此父母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,除可適用免稅額外,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,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,免繳納贈與稅。

實際案例 :

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贈與子丙君244萬元(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),

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244萬元。

其後,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結婚,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,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100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萬元,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。

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888萬元【〔244萬元(免稅額)+100萬元(子婚嫁基金)+100萬元(女婚嫁基金)〕×2】,仍可免繳贈與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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