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紅達一定條件(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)或與平臺簽訂合約,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,形成網紅、平臺、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,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
辦理稅籍登記
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 :
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、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,或透過網路銷售,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〔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銷售勞務為5萬元〕,應辦理稅籍登記。
課徵營業稅 5%
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。
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,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;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、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,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。
舉例說明 :
財政部舉例說明,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,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、收益,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,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%(即52元),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、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,由甲按稅率5%報繳營業稅(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,依稅率1%課徵);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%(即13元),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、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,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。
網紅課稅新制輔導期:114年10月起跑
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台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,財政部已訂定輔導期間:
首期申報:預計於 115 年 7 月 15 日以前申報繳納。
輔導期間:自 11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。
法規發布:2025 / 12/10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
